我市宣判首批涉黑恶犯罪案件

(市法院)2月12日上午,宁晋县、隆尧县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张某生、杨某相、杨某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案,被告人马某生、马某军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李某运、程某朋强迫交易案,依法一审公开宣判。据悉,这是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批涉黑恶犯罪案件。
被告人张某生、杨某相、杨某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案。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生阻拦新河县某村村南田间路施工,索要50方水泥混凝土,施工队被迫给予张某生9000元;2016年4月,被告人张某生、杨某相以轧坏村里的田间路为由,拦截给某工地施工车辆,索要被害人共计3800元的过路费;2016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生、杨某相通过驾驶汽车、电动车堵路口、挡在施工车辆前等方式,分别在西杨家庄村施工便道入口等地点多次阻拦某公司施工,给施工单位造成严重损失。宁晋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生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杨某相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杨某秋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马某生、马某军敲诈勒索案。2017年4月,马某生伙同马某军等八人在邢台县某工地,要求打工并由工地提供正规回民餐,工长因无法提供只能拒绝雇佣马某生等人。马某生、马某军等人要求工长支付路费、误工费20000元,并以不给钱就在工地住着不走、在工地派人跟着工长、故意制造矛盾等相要挟,工长被迫给付马某生、马某军等人6500元。宁晋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马某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马某生、马某军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500元。
被告人李某运、程某朋强迫交易案。2017年5、6月份被告人李某运、程某朋等人以隆尧县某小区占用本村土地为由,采取威胁、辱骂等方式多次强迫该小区部分业主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其提供的沙子、水泥等建材,强迫部分业主接受其提供的搬运建材、水电改造等服务。隆尧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程某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全市两级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严格执行“三项规程”,从严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的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认真审核法定量刑情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各被告人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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