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部门决算

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能:保证公正、及时的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的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办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部门)内设5个处室,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二、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收支决算总计660.43万元,与2016年相比,减少1,946.89万元,降低74.67%。主要原因是:减少仲裁业务用购房款。(二)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658.8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58.84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660.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4.8万元,占40.1%;项目支出395.63万元,占59.9%;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660.43万元。与2016年相比,减少1,946.89万元,降低74.67%。主要原因是:减少仲裁业务用购房款。
(五)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60.4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945.3万元,降低74.65%。主要原因是:减少仲裁业务用购房款。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支出247.7万元,占37.51 %;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 395.63万元,占59.91%;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 17.10万元,占2.59%。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1401.50万元,支出决算为660.43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47.1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仲裁业务用房装修手续未完成,减少装修款。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当年预算为259.40万元,支出决算为247.7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 95.4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当年退休1人。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仲裁(项)当年预算为 1125万元,支出决算为 395.63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35.1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仲裁业务用房装修手续未完成,减少装修款。
(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当年预算为17.10万元,支出决算为17.1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 100%。
(六)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64.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28.4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36.3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2万元,,比上年减少0.4万元,降低16.63%,减少原因是励行节约,控制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比上年减少0万元,降低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96万元,占98.02%,比上年减少0.44万元,降低18.28%,减少原因是励行节约,控制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0.04万元,占1.98%,比上年增加0.04万元,增长0%,增加原因是上年没有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9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6万元。主要用于汽油费、修车费、汽车保险费等。2017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
(3)公务接待费0.04万元。具体是: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04万元,主要是就餐费等。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国内公务接待1批次,5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6.38万元,比2016年增加0.47万元,增长1.31%,主要原因是 :业务量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共有车辆1辆,其中, 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工作。共计2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340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2)部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项目一:仲裁业务费项目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本项目已完成全部目标任务,自评得分为98分。
项目二:调解中心专项经费项目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本项目已完成全部目标任务,自评得分为98分。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仲裁(项):用于各项仲裁事务的支出。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度部门决算.doc
贵州省贵阳市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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