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在中介签房屋转让合同后毁约该如何担责


今年5月份,临沂市民方先生与齐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50万元价格购买她名下的房子。10天之后,双方在中介公司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方先生还交纳了1万元定金。但一个半月后,齐女士反悔了,觉得自己房子卖便宜了,愿意补偿方先生2万元,并将房子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他人,称除非方先生愿意加价5万元。这让方先生十分气愤,他来电咨询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卖方该如何担责?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在二手房买卖认购书中,通常会约定交易房屋的总价、面积、诚意金(定金)、房款的支付方式及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期限等内容。由于认购合同已对转让的标的物、价款等作了约定,买方对本约的期待利益已经固化,卖方一旦违约,买方的期待利益也就丧失。同时,买方也丧失了与他人订立同类合同的机会,此时机会损失已转化为现实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失。本案中,如齐女士确实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那么她因违反《房屋买卖合同》所得到的直接经济利益可视为方先生的机会利益损失。因为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的行为,为其带来了更高的利益,但同时也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齐女士违反合同,为自己获取了经济利益,这也是方先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因此齐女士违反诚实信用这一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则而获得的实际利益,应作为对方先生的损失赔偿。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通讯员 李艾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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