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1月3日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梅州市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8〕3号]对梅江区金山街道龙丰村第一、第二、第九经济合作社,金山街道经济联合总社属下的集体土地8.60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进行了批复。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江区金山街道龙丰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b17026)。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梅江区金山街道龙丰村第一、第二、第九经济合作社,金山街道经济联合总社属下的集体土地8.6011公顷。
四、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另行公告。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按有关规定另行公告。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8〕3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八、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举报。
九、本公告期限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共15天)。
特此公告。
附件:
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梅州市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8〕3号]
⒉勘测定界图(图幅号:b17026)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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