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区共享自行车规范运营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宣城市区共享自行车规范运营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已由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完成起草工作,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6月8日前反馈至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反馈意见时须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相关方式和途径如下:
一、书面意见:请寄至宣城市鳌峰中路66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邮编242000),信封请注明“共享自行车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箱:xcjtzyk@163.com。
三、传真(电话):0563-3010821。
附件:宣城市区共享自行车规范运营实施意见(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6月1日
 
 
 
宣城市区共享自行车规范运营实施意见(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共享自行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有益补充,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引导市民养成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健康出行习惯具有积极意义。为规范市区共享自行车运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秉承“鼓励支持、便民利民、规范管理、科学调节、依法监管”原则,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突出运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用户骑行行为,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引导我市共享单车规范有序运营。
二、加强源头调控
(一)运营备案。在我市从事共享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运营前1个月须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运营备案材料。运营备案材料如下:
本市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共享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车辆投放机制、服务管理(维护保养、安全清洁、报废回收)、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5.运营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内容(应有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内容)。
已在我市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运营备案手续。未在我市完成运营备案的运营企业一律退出运营。
(二)总量调控。市区共享自行车投放规模应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结合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进行总量调控,对车辆有序投放,实行动态平衡。
(三)布局规划。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牵头会同市交警支队、市文明市建设办公布主次街道、公共场所允许停放共享自行车的区域、点位;在城区重要商圈、医院、学校、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周边区域规划设置配套停车点位,方便共享自行车停放。
(四)产品质量。共享自行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对投放车辆按照“一车一号”原则进行编号。
(五)车辆管理。运营企业应逐步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合理调度车辆,保持车身整洁,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有序停放,及时清理废弃车辆,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和清洁维护。
根据国家规定,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对企业私自投放的电动共享自行车,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联合市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予以查扣。
三、强化运营企业主体责任
(一)加强规范管理。运营企业要主动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经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强化信息监管。共享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禁止向12周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运营企业要针对用户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制定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建立运营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运用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为政府监管执法、大数据分析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运营企业后台端口应无条件与执法部门对接。
(三)加强安全维保。运营企业要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协助进行理赔。运营企业按投入车辆总数不低于千分之3的比例配备车辆调度维护人员,每3个月定期对市区共享自行车进行普检,及时收回故障、破损车辆,对共享自行车连续使用3年的进行强制报废,严禁报废车辆拼装后进入市场。
(四)优化服务水平。运营企业要公布租赁收费标准,建立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对用户车辆故障投诉、监管部门车辆调度指令等,运营企业均应在30分钟内响应;对用户建议或意见类投诉,运营企业应在3日内予以办结。
四、强化用户监管
(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运营企业建立健全用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等行为的信用管理与约束,将违约违规的用户列入失信记录,达到一定分值后,采取提高用车费用、禁止使用等方式限制其使用。
(二)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市公安交警、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和乱停放、危险骑行等行为人进行处罚。
五、加强部门监管
在借鉴其它城市共享自行车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共享自行车相关政策的拟定和统筹协调,根据城市总体发展水平、承载能力和使用需求等,合理确定市区共享自行车发展规模及动态调控标准。
(二)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按规划点位划定停车区域,设置停放点位;牵头建立共享自行车巡查、考核退出机制和违规停举报制度;负责共享自行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执法管理。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故意破坏、损毁、盗窃、侵占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和纠正共享自行车骑行者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四)市文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文明创建走访入户、路段巡查等有效载体,积极宣传倡导文明骑行,引导公众了解、支持和正确使用共享自行车,适时曝光不文明骑乘行为。
(五)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将运营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事项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六)市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营企业依法登记监管。
(七)市物价部门负责共享自行车租赁收费标准监督。
(八)市税务部门负责对运营企业规范税收管理。
(九)市住建、经信、旅发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及时通报情况,创新监管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共享单车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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