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502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地税稽罚〔2018〕6号
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127号
法人代表:刘巍巍
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2018年4月1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4年度
⒈你单位“其他应付款-其它”科目收取广告位租金40000元,未结转收入。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000元、城建税140元、教育费附加60元、地方教育附加40元,未申报缴纳。
⒉你单位占用四等应税土地面积12500㎡,单位税额6元。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5000元,已申报缴纳16200元,少申报缴纳58800元。
(二)2015年度
⒈你单位“其他应付款-其它”科目收取广告位租金40000元、联网中心利息43843.75元,未结转收入。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315.31元、城建税232.07元、教育费附加99.46元、地方教育附加66.31元,未申报缴纳。
⒉你单位占用四等应税土地面积12500㎡,单位税额6元。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5000元,已申报缴纳16200元,少申报缴纳58800元。
(三)2016年度
⒈你单位2016年1月“其他应付款-其它”收取广告位租金170000元、2016年3月“预收账款”收取联网中心利息47183.23元,未结转收入。应申报缴纳营业税9915.50元、城建税694.08元、教育费附加297.46元、地方教育附加198.31元,未申报缴纳。
⒉你单位占用四等应税土地面积12500㎡,单位税额6元。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5000元,已申报缴纳16200元,少申报缴纳58800元。
⒊2016年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合同金额225010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2501元,已申报缴纳3375.1元,少申报缴纳19125.90元;签订建筑安装合同1963570元,应申报缴纳589.10元,未申报缴纳。
由于你单位无土地使用权证,对土地面积计量及税款计算出现差异,造成2012年11月至2013年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2866.67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追缴你单位上述未申报缴纳的税款,对2012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少申报缴纳税款处以罚款23527.87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蚌埠市各金融机构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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