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调整工伤人员“两项待遇”标准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自2018年1月1日起上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据了解,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280元、270元、260元。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0元、14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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