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新闻网--桂林日报 记者李云波
5月8日下午,《桂林市“爱心驿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市五届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近期将在我市实施。
2016年6月23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桂林市“爱心驿站”建设实施方案》,六城区和灵川县在辖区内共建成并投入使用120个“爱心驿站”,其中:灵川县16个,临桂区20个,象山区20个,秀峰区20个,叠彩区20个,七星区20个,雁山区4个。“爱心驿站”有效地解决了环卫工人、城市管理人员等公益性岗位户外劳动者的饮水、如厕和休息等实际问题。但是,在日常运行中,人们发现这些“爱心驿站”存在使用率不高,开放时间不长的问题。
因此,为加强我市“爱心驿站”的运行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市总工会、市城管委在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桂林市“爱心驿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根据该办法,“爱心驿站”服务对象进一步扩大。由原来单一的环卫工人扩大到:环卫工人、绿化工人、城管队员、出租车驾驶员、交通警察、快递员等户外劳动者。提供的服务包括:临时休息、饮水、乘凉、热饭、如厕、避雨等。
管理部门依然是各县区政府,由各县区政府对“爱心驿站”的日常运行管理负总责,并结合实际指定具体管理单位。市总工会牵头、市城管委等部门配合做好“爱心驿站”的监督工作。“爱心驿站”要有专人负责,并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保持在岗在位,每天开放服务时间不得少于八小时。“爱心驿站”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标牌,标明“爱心驿站”名称、开放时间、值班人员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站内必须保证正常通水通电,设施设备和物品摆放有序,内外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爱心驿站”管理运行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0000元/站/年,市总工会补助10000元/站/年,不足部分全市各城区(含灵川县)自行解决。管理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爱心驿站”用水、用电和站内设施设备维修等正常开支,以及给予值班人员发放劳务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全市各城区(含灵川县)管理单位研究确定。严禁挪用“爱心驿站”的管理运行经费、设施设备。全市各城区(含灵川县)管理单位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库存物品的盘点,对资金、物品的使用做好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于结余资金做好记录并留做后续管理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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