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 磊
近日,由越城区检察院提起的绍兴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德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处罚金。(3月17日《绍兴日报》)
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也有章可循。从刑事责任来说,李某某二人因进行金属发黑作业,建造地下渗坑并通过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铬和锌的废水2.5吨,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民事责任而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但我们除了就案论案,还需要看到此案的法治意义。我们要读懂此例污染公益诉讼案的时代背景,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对环境污染的整治不仅反映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的生态环境部组建上,也落实在环境保护的法治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解释,通过刑事民事证据的合并使用、法益的合并维护,整合了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让环境污染者不仅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涉及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不再是“单打独斗”,无需由原告方再单独搜集环境污染证据,无需再另案起诉并等待法院处理,而是在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基础上,将污染证据用于民事举证,将民事诉讼程序附于刑事诉讼,从而在追究污染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让其付出相应的民事赔偿、补偿代价。
绍兴市的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彰显出依法治水决心。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不久,越城区检察院便领会相关要旨,将维护公益的法治精神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体现出了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担当。不仅如此,该案由检察长亲自出庭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起诉书,同样具有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警醒潜在环境侵权者的标志性意义。
“为政必立善法,俾可以垂久而传远。”“五水共治”的实现不仅需要基础设施投资运营,通过设立治水基金将治水成果进行福利红利分享,需要“河长制”管理和大数据智慧治理的机制落实,同时也需要法治兜底,通过追究环境污染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让环境污染者付出难以承受的沉重代价。唯有如此,才能让环境污染的“公地悲剧”不再发生,才能让绿水青山永葆,美丽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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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污染公益诉讼彰显依法治水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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