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孔晓文)记者了解到,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并发布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1730元、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17.3元、15.5元,二者平均增幅5.5%。这是我省连续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发布的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我市淄川区、张店区、临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1元。
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介绍,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是2017年6月1日起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8.1元。此次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也是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的需要。同时考虑到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温和上涨,社会平均工资稳定增长,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逐年增加,今年还将调整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客观上2017年全省经济运行继续呈现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态势,这些因素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提供了现实需求与基础条件。
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1730元、1550元,分别增加100元、90元、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17.3元、15.5元,分别增加1元、0.9元、0.8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记者从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中看到,我市淄川区、张店区、临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1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3元;高青县、沂源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5元。
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基础,自1999年起,省政府每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2017年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上线12%、基准线7.5%、下线3%。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了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2017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估算数62305元为基数,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1%、基准线7%、下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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