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流程实施意见

各局(处、室、部),直属各单位,各派驻机构:
为加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实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企业及个人向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台州湾集聚区”)东部新区申请入园的工业项目。“一企一策”工业项目除外。
二、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向台州湾集聚区招商局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交项目完整申请资料。招商局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启动项目初评程序。
(二)项目初评。由台州湾集聚区分管招商领导牵头,根据提交的书面材料组织经发局、招商局、环保分局、国税服务中心、地税服务中心召开项目初评会议,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台集发〔2014〕49号文件由招商局出具初评意见,交分管招商领导签署意见。同时,招商局启动项目协议洽谈。
(三)项目会审。由台州湾集聚区分管产业领导牵头,组织经发局、招商局、环保分局及产业相关专业人士或领导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经发局出具评审书面意见,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项目选址。申报项目会审后,招商局提供入园协议初稿,在5个工作日内,由台州湾集聚区常务副主任牵头,组织规划分局、国土分局、海洋处等相关部门对协议初稿、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及相关优惠政策等进行研究,并由招商局出具书面意见,交由常务副主任签署意见。
(五)项目审定。招商项目完成上述程序后,由招商局起草汇报材料报管委会主任审核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六)项目签约及交办。项目通过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招商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投资协议书,组织双方进行正式签约。自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招商局提供土地开发建设协议书,规划分局出具规划条件,经发局出具产业条件设定函,国土、海洋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供地供海方案上报,并在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挂牌出让。台州市内工业项目须在签约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注册,台州市外工业项目须在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注册,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附件:1. 工业招商项目工作流程
2. 工业项目入园审批呈报表
3. 书面材料清单
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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