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获赔难 司法所助加工厂员工维权

    调解背景
今年初,新会区古井镇某五金加工厂员工胡大志(化名)在工作期间被重物砸伤左足,经医院诊断为骨折,住院治疗两周。当时加工厂向胡大志支付了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5月份,胡大志向加工厂追讨其他赔偿费用时双方发生纠纷,古井司法所闻讯后迅速介入调解。
调解现场
“我听说工人工伤后都是应该得到赔偿的。我是因为工作才受伤的,加工厂为什么不给我赔偿?”胡大志理直气壮地说。
“我们不是已经给你医疗费了吗?!你到我们厂工作没多久就受伤,出了事就想借机索要赔偿!”加工厂老板显然不想让步。
“我伤得这么严重,这几个月都在休养。没办法工作,就没有收入。以后即使康复了,身体活动也不如以前灵活,不知道还有没有人肯请我工作。”胡大志越说越生气。
古井司法所调解员谭社畔劝导双方先冷静下来,随后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解释说:“对于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的待遇,国家是有一套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保障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除了医疗费用外,住院和康复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工资等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新员工还是老员工都一视同仁的。此外,如果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谭社畔进一步劝导加工厂老板:“在法律上这些费用都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即便今天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以后对方还是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厂方承担责任的。从情理上讲,胡大志因工作受伤,不仅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被迫停工几个月。他家里有老有小,你应体谅他的困难。”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经过一番协商,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加工厂在前期支付的医药费基础上,再支付2万元给胡大志,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调解员档案
谭社畔,男,56岁,现任新会区司法局古井司法所科员、古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1998年参加司法行政工作,有20年的基层调解工作经验,始终坚持“用法”“用心”调处每一宗矛盾纠纷,为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调解员提醒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江门日报记者 韩玲群 通讯员 孟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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