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人的医保政策调整!
职工医保报销比例调整为50%
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降低到3万元
最多将可报销65%!
为了让参保群众进一步得到实惠,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共享新区发展成果,今年,我市对医疗保险制度又进行了调整完善。
近日,舟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8〕130号),并于9月10日起正式实施。
今天下午,我市召开医保政策调整情况新闻发布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我市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进行新闻发布。
快来看看这次
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后的
新内容
一.统一医保年度
为做好医保制度之间的衔接,方便群众参保结算,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由当年9月至次年8月调整为自然年度,全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现医保年度的统一。
二.提高职工医保报销待遇
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和购药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840元(含)以下部分,基金报销比例从30%提高到50%,其中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基金报销比例仍为55%。年度累计840元(含)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不变。
三.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
市内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和购药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连续参保人员基金报销比例从20%提高到25%,首次参保人员基金报销比例从10%提高到25%;其中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基金报销比例仍为5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报销比例仍为10%。
四.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从3.26万元降低到3万元,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部分报销60%;12万元以上部分报销65%。
五.完善其他有关政策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且在生育当月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其中难产剖腹产补助1800元,其他住院分娩补助1200元。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得重复享受。注意!
这次政策予以明确的是参加职工医保只要满12个月的人员,没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享受职工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医疗保障水平。目前,我市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97.8万人,参保率达到98.7%,医保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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