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景德镇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3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86号景德镇市政府法制办(邮政编码:33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景德镇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969171328@qq.com
联系电话:0798-8386697;联系人:徐程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景德镇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商品住宅全装修款)。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产管理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核算管理及相关服务等工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与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监管银行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信息互通。
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商品住宅全装修款监管期限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房屋装修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标准交楼3个月后终止。
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
第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保证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与其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第八条 监管银行在与实施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由实施机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预售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预购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预售人需变更监管银行、企业名称、监管账号、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到市房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预售资金缴存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等信息,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项目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收取任何性质的房价款。
第十四条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
合作银行核实缴款信息后,按照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合作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票据。
购房人申请商品房贷款的,按揭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在贷款发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
第四章 预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批准预售的工程节点开始,到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所需的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指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乘积,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确定,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预售人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及偿还该项目开发贷款。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当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现金留存比例为30%;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现金留存比例为15%;当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时,监管终止。
商品住宅全装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装修形象进度完成30%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装修形象进度完成50%时,监管资金现金留存比例为30%;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装修标准后,监管资金现金留存比例为15%; 交楼3个月后,监管终止。
第十八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可根据预售人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 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预售人可以凭金融机构出具的现金保函或经监管机构认定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冲抵部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监管额度的30%,不得冲抵监管资金现金留存额度。
第二十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并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第二十一条 预售人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预售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款项,市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经监管机构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乐平市、浮梁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2012年联合印发的《景德镇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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