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和《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办理全过程。
二、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三、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全部提案规范协商,重点提案重点协商,同类提案集中协商,难点提案反复协商。扩大提案办理协商开放度,重大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可邀请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界别群众参与协商。政协组织负责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搭建提案办理的信息平台、各方沟通的交流平台、办理成效的监督平台,积极促进协商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办理前协商
四、提案提出。
1、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提出集体提案。提案可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委员可按程序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
2、提案者提出提案,应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3、市政协可通过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举办委员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提案委员会每年向委员发放《提案选题参考》,加强对委员撰写提案的指导。
4、提案委员会召开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负责人提案工作座谈会,就提案选题的主要考虑,重点方向等进行交流协商,共同做好提案提出的统筹工作。
五、审查立案。
1、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按照立案标准逐一审查,与提案者沟通,征求提案承办单位意见,协商确定立案提案及提案的承办单位。提案审查立案过程抽调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在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2、立案、并案和不予立案而转为“意见和建议”的,均应及时告知提案者,撤案的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3、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审查立案。
六、重点提案遴选。
1、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商请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推荐重点提案。
2、提案委员会对各方面推荐的重点提案进行协商,从立案提案中进一步筛选,并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意见,确定重点提案建议目录,报分管领导初定。
3、重点提案目录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并由市政协办公室商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重点提案的督办进行分工,明确市委、市政府、市政协督办领导。
第三章 办理中协商
七、提案交办。
1、建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共同交办提案机制。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适时开展提案交办的具体工作,明确提案承办单位的任务和要求。
2、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存有异议的,在收到交办提案8个工作日之内,向交办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和调整理由。
3、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商有关方面交办。
八、提案经办。
1、提案承办单位应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办理方案和方式与提案者交换意见。
2、提案主办、会办单位之间应就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
3、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均可提议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专题会议,经会商意见一致,由提议方负责召集。同类提案办理实行见面协商集中办理。
4、提案者对提案复文或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进行二次协商和办理,提案委员会认定不需要再次协商的除外。同一提案者就同一问题连续提交提案达三次,由提案委员会召集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进行评估,共同商议办理方案。
九、重点提案督办。
1、重点提案督办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2、重点提案采取专题调研或视察、提案办理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督办,督办方式由督办领导确定。市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共同做好重点提案督办的协调服务工作。督办活动视情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政协委员以及社会人士参加。
3、每年选择部分需要持续推动的重点提案进行跟踪督办,年底汇总当年重点提案督办情况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
第四章 办理后协商
十、督促检查。
1、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和绩效考核体系。
2、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提案承办单位或部分已办复提案(含往年提案),开展以民主监督为主要方式的走访活动,跟踪督查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视需要提请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配合开展工作。
3、有序推进提案与办理复文同步公开。
十一、采纳反馈。
1、市政协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吸收采纳提案办理协商形成的成果。
2、市领导对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形成的报告、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等作出批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重点办理落实并反馈。
3、对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效,提案承办单位应向提案委员会和提案者及时反馈。承办单位要认真采纳提案中合理意见和建议,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委员会和提案者反馈。
4、提案者在收到提案办理复文之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者反馈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办理。
5、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第五章 组织领导
十二、建立健全市领导参与提案办理协商的领导机制。市政协主席会议听取提案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确定重点提案和督办工作。市领导带队督办重点提案和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出席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市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协助督办重点提案、领办政协承办的提案。提案承办单位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健全工作制度,强化民主协商理念,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提案委员会做好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及市政协各委办(室)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十三、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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