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一起欠薪案件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一起欠薪案件,为7名劳动者追讨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
今年6月初,王某等7名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员工,因被公司无故裁员,以“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付赔偿金及支付拖欠工资”为诉求向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
本着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在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后,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多次与用人单位联系沟通。经查,企业确实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补偿金。
随后,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围绕确认劳动关系、月工资标准、补偿金额等焦点问题进行调解,向双方讲解此案涉及的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并对拖欠工资及补偿金的数额达成一致,同时,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劳动者同意企业延长筹款期。日前,7名劳动者已收到所欠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
如果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应该怎么办?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劳动者应首先向用人单位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比如辞退通知等,同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相关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置之不理,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一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讨要双倍赔偿金。
我市德硕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军律师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若非满足这些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员工,无故辞退员工是需要赔偿的,当然也包括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裁员的情况。如果企业强行裁员,则被裁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维权依据的法律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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