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法打击“精日” 这三种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从2014年开始,每年的12月13日,我们都会以国家的名义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公祭仪式。8月28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立法保障国家公祭。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鸣放警报,默哀一分钟
南京大屠杀是人类历史上灭绝人性的暴行,是中华民族的深重苦难,是南京城市永久的沉痛记忆。全市人民应当不忘国耻,铭记历史,珍爱和平。
条例草案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通告的规定鸣放警报,车辆、船舶、行人遵守下列规范:
(一)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
(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校大中小学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国家公祭活动期间,纪念馆和丛葬地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并禁止开设娱乐场所;禁止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禁止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演技、乞讨等;禁止其他有损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精日”行为将被追责
近年来,“精日”摆拍、辱骂等行为发生多起,引起社会强烈愤慨。条例草案将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条例草案中规定,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和在抗日战争中殉国的英雄烈士,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等地使用二战时期日本军服、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如果违反这三条“禁令”,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公祭主题教育拟写入教材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条例草案中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国民教育体系,组织教材编写和主题教学实践活动。本市中小学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国家公祭主题的教学实践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应当组织学生前往纪念馆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围绕国家公祭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中华民族苦难的承受者和历史的见证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紫金山记者 钱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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