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向医疗领域顽疾“开刀”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不允许收取患者“红包”,不允许在医疗活动中收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成性质的费用。19日,市卫生计生委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暨警示教育大会,我市向医疗领域顽疾“开刀”,将严查六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公布举报电话,发现严肃处理。
会上宣读了《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不正当利益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严格遵守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在医疗活动中收取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在医药产品购销中账外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购物券、物品等;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支付的个人费用;本人及配偶、子女等亲属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邀请出资的吃请、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在医疗活动中收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或其他提成性质的费用等;在医疗卫生机构办公场所存放未开封的烟、酒、化妆品等与工作无关物品。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不正当利益属严重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首次查实的收受不正当利益违规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于收受者为医师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行政处罚;对主动索取或再次发生收受不正当利益违规行为者,或虽属首次查实但收受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情节恶劣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于主动索取或收受者为医师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责令暂停执业活动1年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经查实的收受不正当利益违规行为,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市卫生计生委公开了举报电话0412-5538912,市民可随时进行举报。
记者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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