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对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进行确权


南昌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从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我省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我省将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县政府规定的标准。
  同时,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而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应予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严禁“搭车”收取测绘费、 绘图费等
  我省明确,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分配权益。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在新家庭所在农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应依法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对五类情形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即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合计面积超过市、县政府面积标准的部分;小产权房;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我省要求,各地在以总登记方式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中,不得向农民收取权籍调查费、登记费和工本费,严禁借地籍调查、房屋测量“搭车”收取测绘费、绘图费等费用。(南昌日报记者 张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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