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湖南绥宁商会筹备组:
报来申请成立“东莞市湖南绥宁商会”材料收悉,经审核,现函如下: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具备,同意成立“东莞市湖南绥宁商会”,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你会成立后,应遵守下列制度: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民主办会,团结一致,依照本会章程积极开展活动。自觉、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你会今后如有变更社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以及章程的修改或设立办事机构等事项,应
当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以保证审查意见的时效性。
三、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具体请按照《东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的行政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民字〔2014〕1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规定,你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度检查(即“年检”) ,每季上报财务报表,接受检查监督。
五、社团召开成立大会、换届选举及其他重大活动,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邀请派员参加。
六、社团登记证书和公章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复制、转让或作其他用途,如有遗失,应及时登报作废并申请补发新证。
此复
东莞市民政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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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东莞市湖南绥宁商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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