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在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调解室内,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将赔偿金放在桌上,被害人母子写下谅解书,双方握手言和。当天,承办检察官即对嫌疑人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双方的“冤源”还要从一起案件纠纷说起。张某因涉嫌诈骗罪,由公安机关向天台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属于合同诈骗,但如果定性合同诈骗的话,由于涉案金额未达到构罪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
违法但不构罪,难道嫌疑人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吗?被害人的损失怎么办?潜在的矛盾纠纷又该如何化解?
本来检察官的审查工作可以就此终止,但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承办检察官认为违法必究,要帮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要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后遗症。
基于此,一场调解工作开始了。犯罪嫌疑人张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办检察官联系到张某的父亲,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9800元。同时,承办检察官又积极与被害人王某及其家属沟通,但被害人提出因嫌疑人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开店,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要求赔偿5万元。于是,赔偿金额成为调解难点。
“赔偿金额不是一方说了算,既然调解了,就必须公平。”承办检察官深入做双方工作,一方面,他多次与被害人方沟通,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庭贫困,经济困难。另一方面,他义正辞严地向嫌疑人方释法说理,明确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
5月3日上午,嫌疑人张某的父亲从湖南赶到天台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利用午休时间,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双方自行协商,在检察官的见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的父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张某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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