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三部门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
根据通知,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允许境外研发费用境内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这是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鼓励科技研发的举措。此前,我国仅允许境内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间交流增强,为了推动科技进步,我国允许境外研发费用境内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至此,我国的技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已趋多样化,既包括境内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境外研发费用在境内研发费用三分之二与实际发生额80%之间按孰低者原则加计扣除50%,“以上政策充分体现出我国对企业实现创新驱动的税收激励。”李旭红表示。
通知要求,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通知明确,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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