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法院对人社部门一工亡认定案作出纠正


湘潭新闻网6月4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振宇 通讯员 黄戌娟)近日,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黄某峰诉被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湘潭县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刘某燕、刘某云不服工亡认定一案,案件当庭予以宣判认定:原告黄某峰之父周某鑫在驾驶雇主客运车辆过程中因突发疾病不治身亡属于工亡。
2015年1月31日,第三人刘某云雇请周某鑫作为驾驶员,驾驶刘某云购买、由刘某燕承包经营的挂靠在县运输公司名下的客车。
2015年3月28日,周某鑫持合法准驾证件驾驶客车沿营运路线运送旅客,刘某云随车售票。当日15时许,周某鑫驾驶该车行驶至湘潭县花石汽车站将车停稳后突然感到身体不舒服,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周某鑫于3月28日16时55分因急性心肌梗塞引起心跳呼吸骤停而死亡。
随后黄某峰向被告县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周某鑫系工亡。县人社局则以周某鑫不是县运输公司招录的员工,其驾驶客车的行为也不是由公司安排,不受公司管理,费用也不是由公司发放,周某鑫与县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
黄某峰因不服县人社局的裁定,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鑫与第三人县运输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周某鑫驾驶客车过程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相关规定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应当视同工亡。法院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县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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