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婚外情关系时,男方给女方写下巨款“欠条”——
情人持欠条索债
被法院驳回了
多年前,常州某公司老总范某与女子胡某发生了婚外情。后来,两人分手时,范某写给胡某一张金额为200余万元的欠条。日前,胡某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索要剩余“债务”。近日,胡某的诉讼请求被常州经开区法院驳回。
50岁的范某是常州某公司老总。2011年左右,已经成家的范某在饭局中结识了同龄女子胡某,此后,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范某时常约胡某外出,有时还到国外旅游,为其购买高档衣服和首饰。2015年左右,两人的情人关系终止时,范某给胡某写了一张欠条,载明:截止至2015年5月,范某尚欠胡某借款累计260万元整,并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每月还款10万元。范某在欠条上签了字,落款同时加盖了其经营的公司印章。2015年6月至8月,范某共向胡某的银行账户汇款25万余元。由于之后范某不再“还款”,去年,胡某到经开区法院起诉,向范某索要剩余“欠款”。
庭审中,范某称,他和胡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是,两人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不久,他就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2015年5月,胡某提出让他出具欠条给她,造成他对外大量负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假象,从而迫使他的妻子同意离婚。在此情况下,他才出具了欠条。
胡某却称,借款均为现金交付。但法院查明,胡某银行明细中最多一笔取现只有4万元,胡某根本没有经济实力出借如此巨额的借款。同时,胡某在对借款的具体金额、款项交付、借款时间等借款事实的陈述也有诸多有违常理之处,甚至对被所出借的款项的总金额都无法明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并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州中院,近日,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仅凭借款合同或借条、欠条等证据主张返还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原告还应当举证证明借款发生的真实性。情人之间基于感情关系出具欠条,其不同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它的存在以不正当男女关系为基础,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而且不利于家庭以及社会稳定,故这种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小波 常鑫)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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