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主城区烟花爆竹全年禁燃


4月10日上午,记者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动员会上获悉,《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出台,这标志着市主城区开启了全年“禁燃”模式。
《规定》明确,我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北一环以南、古井大道以东、亳芜大道以北、规划的三清大道以西(以上区域均包括该路段)。“禁放”区域内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任何时间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针对“禁放”区外区域,《规定》还明确,文物保护单位,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以及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区域,任何时候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指出,鼓励公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机关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举报电话:12345、110)。
根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记者 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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