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水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自2018年7月1日起,渝水区行政事业单位率先启动工伤补充保险。全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一类行业参加工伤补充保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并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补充保险是工伤保险的补充, 能有效解决参保工伤职工药品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提高工伤职工保障水平,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参加工伤补充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事故医疗补偿、职工伤残补偿、工亡补偿和职业病医疗费用补偿等待遇。
工伤事故医疗补偿。在保险期内,职工每次住院治疗工伤所支付的医疗费用,除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剩余部分由工伤补充保险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60%的比例补偿。每位工伤职工每次事故医疗费最高补偿限额为10万元,年度内医疗费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职工伤残补偿。保险期内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承办单位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实行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3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亡补偿。职工因工死亡,经认定后工亡职工补偿每人10万元。
职业病医疗费用补偿。职工参加工伤补充保险之日起第180天后,因工作原因被鉴定为职业病的,每次住院所需医疗费用,除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剩余部分由承办单位按以下比例实行补偿:剩余医疗费用在5-15万之间的部分,承办单位按60%的比例补偿;剩余医疗费用超出15万以上的部分发,承办单位按50%的比例补偿;年度内医疗医疗费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每人20万元。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全国首艘冰级船从连云港港启程 预计九月上旬抵达欧洲港口
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莫宗通率队来徐开展立法调研
@江苏人,这些“聪明计划”与你息息相关!2020年,我们的生活会是这样的…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考察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渝水区行政事业单位率先启动工伤补充保险
元宵节后 阜阳站将新增三趟列车
朱平波调度汨罗新市镇全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缙云:湖州市企业家来缙村企结对对接考察
凤城市领导检查高考考点准备工作
书香里过大年
陕西省第六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出炉
网传岳池县一妇女被抢劫割了脖子 网警辟谣:未发生类似事件
珠晖区多部门联合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云南爱故乡工作站挂牌成立
湖南省财政安排17.1亿元奖补资金保护湘江"母亲河"
市粮食局召开“大普查”活动第四次周例会
长宁区华阳路街道联手社会组织开展大型公益青少年夏令营活动
南开区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下半年调整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