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赵宽、记者肖敏)11月1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宜昌市再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惠及全市13.5万名困难群众,这是在今年4月份提高的基础上第二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救助是托底性民生保障体系,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市民政局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托底保障功能,提高救助水平,助力脱贫攻坚,以实际行动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据介绍,此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是根据全省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水平和其他地市州保障标准调整情况,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测算商定拟调标准,经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标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并统一对外公布,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社会救助标准具体如下,城市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630元/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58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5280元/年,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4680元/年;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据统计,此次提标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特困供养、孤儿分散供养、孤儿集中供养保障标准较上次提标分别增长了13.5%、10.4%、13.5%、72.4%和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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