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租用车位 物业违约出售


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业主办理退租手续
阳江日报讯(记者/王雄基)近日,家住阳东区东城镇的梁女士致电12345投诉举报平台反映,称她所在的小区将其刚租用的车位售卖给其他业主,事后也未给予她任何补偿,希望有关部门责令物业退回其租金500元。
梁女士住在东城镇广雅路广博峰景5幢已有两年时间。今年2月3日,梁女士与小区物业签订了一份车位租赁协议书,租用该幢地下车库一个编号为c004的车位至2018年7月2日,每月场地租用及管理费用为250元。梁女士表示,签订协议后,2月7日物业却将该车位售卖给其他业主,但没有退回她预付的两个月租金500元。
10日下午,梁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她与物业签订的车位租赁协议书。梁女士告诉记者,目前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车位向业主出售,未购买车位的业主可以选择租用固定车位或不固定车位。其中,已出售的车位会放置“业主专属车位”的标识,租用固定车位的则会放置一个“业主租用车位”的标识。梁女士称,租用车位后没几天,物业公司一位经理打电话通知梁女士的儿子,称她租用的车位已经卖出去了,让她到其他地方停车。
刚租用的车位几天后就被卖出,这让梁女士感到很气愤。梁女士告诉记者,她随后多次致电或到物业公司寻求说法,工作人员都以经理未上班为由让她继续回家等待。梁女士认为,业主在和物业公司发生矛盾时,往往处于弱势,使得物业公司没有顾忌。没有车位的梁女士只好将小车停放在小区入口一处露天的斜坡上。记者看到,此处已经停放了数十辆小车。
在该车位租赁协议书中,记者注意到,其中第十条专门对车位租赁期间发生出售的情况作了规定,其中包括物业公司需书面通知业主,及在同等条件下,业主有优先购买权。当业主放弃购买,或乙方收到通知后七天内未签订购买该车位的协议,该协议才自动中止。业主在收到中止协议通知后,应无条件办理车位租赁退租手续。
11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小区物业公司相关项目经理后得知,物业公司已经与梁女士达成和解,将为梁女士办理车位租赁退租手续。对此,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周文靖律师表示,小区业主在遇到该类情况时,可寻求消费者委员会、物业协会或社区寻求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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