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5月7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阶段发展目标。2017年起,景德镇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施工;2018年,力争全市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30%;2020年,力争全市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50%;到2025年底,全市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50%,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施工。
(二)培育发展项目。依托创新能力强、技术力量雄厚、培训经验丰富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加强装配式建筑技术、人才的引进培养,努力建成一批全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三)形成新型产业。培育具备现代化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发展一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形成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上下游产业链完善的新型产业集群。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确定2017-2025年装配式建筑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细化阶段性工作安排,提出保障措施,明确装配式建筑重点实施区域和控制性指标等。(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二)健全制度标准。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密切合作,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研究,初步构建装配式建筑的标准设计、部品生产、装配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等技术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三)培育市场主体。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先进企业,培育发展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自动化水平高的本地部品生产企业。优先考虑本地建筑业资质较高、资信较好、规模较大龙头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鼓励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物流和科研单位组成联合体、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咨询、监理、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设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等相关产业。(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四)推广适宜技术。一般居住建筑和商业建筑优先采用预制混凝土或预制钢结构,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具备条件的特色项目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钢木混合结构建筑。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空调板、梁和集成化橱柜、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大力推广外遮阳,墙体保温、厨卫、可再生能源一体化等先进技术。推动一体化装修模式,促进传统装修向装配化转型发展,大力提倡住宅全装修;推进整体厨卫、集成化设备管线、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应用。积极运用加大建筑信息管理(bim)技术、信息系统等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力度。(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五)创新监管体系。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管机制和项目招投标模式,形成装配式建筑管理体系。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阶段的跟踪监管,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全过程的追踪、定位和维护。创新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及应用监管模式,建立对建筑部品构件生产质量与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有效监督的联动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对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和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为确保年内钢构和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构件工厂落户我市,需提前规划一块150亩以上的建设用地。全市新开发建设土地供应按照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高新区,浮梁县、昌江区政府)
(二)强化项目保障。1.项目立项。原则上全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工业厂房、地下综合管廊等项目)能够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均采用装配式施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2.设计图审。建设项目装配式比率经可研、立项确定后,建筑设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装配式施工所占比例设计,图审部门认证审查,出具装配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规划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并出具施工图审查备案单。对未达到装配式施工比例的项目,设计坚决不予审查。(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三)明确装配要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50%;装配式住宅全部采用全装修交付;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地的,应当根据规划建设要求,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项目的装配率、全装修住房比例,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在立项文件中明确项目的装配率和全装修住房比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
(四)确定计价方式。全省装配式建筑定额发布前,以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为基础,按相关标准确定工程造价。同时,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指数和指标的采集、发布工作,充分发挥工程计价依据在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支撑作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
(五)坚持依法招标。装配式建筑项目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方式。依据江西省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人须具备与装配式建筑项目相适应的构件生产和建造能力,可由建筑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装配式建筑发包方式应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审批、核准;经核准为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采取资格预审,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将类似工程业绩、相应构件生产能力、信息化管理水平等作为资格预审条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
(六)鼓励装配式房地产开发。1.采用外墙预制的装配式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可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2.达到装配率要求的装配式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减半;3.企业开发成品住宅并按成品住宅对外销售的,实际发生的装修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销售建筑配件适用16%的增值税率,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0%的增值税率;4.鼓励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商品住宅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可适度上浮贷款额度,但贷款发放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首付比例按申请时政策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减免诚信收费。对优质诚信企业建设、施工的装配化率达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予以减免,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支持科技创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和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公益事业、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核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九)加大财政支持。由受益财政设立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兑现奖励。1.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按照实际缴纳工业土地出让金20%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2.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3.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投产后,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在前三年通过财政渠道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均减半奖励给企业;4.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对达到装配率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给予参与建设的本地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1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5.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获得国家鲁班奖、省杜鹃花奖的,分别给予企业8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加强金融服务。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各类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资,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鼓励和配合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争取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对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和应用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将绿色装配式构配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十一)加强行业扶持。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优先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和评先评优;对主编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方面的行业标准及规程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在本市建筑行业相关评优评奖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二)保障运输畅通。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构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公安、科技、交通、公路、人社、商务、国税、地税、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以及乐平市、浮梁县、昌江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及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措施,主要职责:对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核,制定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及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制度;成立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建设方案和应用技术做好论证、评审,及技术服务指导;根据发展规划,结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装配式建筑面积等指标要求,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确定具体地块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实施面积、预制装配化率和全装修面积比例等相关要求;制定装配式构件和装配式建筑评定办法,对项目装配化率等核心指标进行考核和验收,为企业或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提供依据。
(二)加强责任牵引。各县(市、区)、产业园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中“发展目标”制订本区域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结合年度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编制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政策。
(三)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宣传和科普力度,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会、会议会展、专题报道等形式,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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