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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国家税务局2018年度欠税公告
2018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全市国税机关截止2017年12月底确认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国税机关对被公告的纳税人所欠税款应当采取清欠措施;被公告的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税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省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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