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立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12月13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发布《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制办新闻发言人表示,《办法》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沈阳市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做法,已出台的政策文件,提升为立法。
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新闻发言人介绍,去年,东北地区首部规范营商环境建设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布施行。条例面向全省,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因此,沈阳市结合实际,依据省条例,制定了《办法》,目的是作出进一步规范,通过立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促进沈阳经济和社会全面振兴发展。
据了解,《办法》共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相关部门职责、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政府公共服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
《办法》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责。如《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建设和监督等具体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
针对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如针对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在市场准入、享受待遇等方面,《办法》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将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具有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上升为立法层面。如,针对沈阳市跨区企业迁移难的问题,《办法》第十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企业应当依法按照自愿原则迁移,禁止一系列危害企业自愿迁移的行为。此外,《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将市委印发的《沈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升为立法层面。(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邱菊、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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