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重点林区和草原实施防火戒严的通告


当前,已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防火的关键期,为有效预防我市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现将全市重点林区和草原实施防火戒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对全市各重点林区和草原实施防火戒严。
二、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划定防火戒严管制区,提出相应的戒严措施和具体要求,并按时付诸实施。在全市重点林区和草原防火戒严期间,防火戒严管制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在林区旅游景点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烧烤等活动。清明节期间提倡文明祭祀,全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火情监测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各项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防火工作,随时掌握防火动态,及时解决防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遇重大火情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确保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安全。
四、在全市重点林区和草原防火戒严期间,防火戒严管制区内一切活动必须服从防火工作大局,听从各级防火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确需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的单位及个人,须经旗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并接受防火安全教育、签订防火合同、领取防火通行证;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防火装置,自觉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各地区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科学防火”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扑火骨干力量部署到防火第一线,时刻保持备战状态,切实做好扑救火灾各项准备工作。
六、在全市重点林区和草原防火戒严期间,对防火措施整改不到位、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救火灾指挥、影响扑救火灾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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