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起诉合同无效 退款要求获得支持
泉州网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康丁岚 方碧云)电动汽车未经国家强制认证,就上路行驶,这是不允许的!近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德化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卖家必须退款40多万元给车行。
去年6月,德化县某车行(以下简称车行)先后3次向三明永安市某新能源汽车公司订购了17辆电动汽车。双方签订合同并履行完毕,这些车陆续运到德化,供车行售卖。去年8月,德化县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过程中发现,辖区内出现持有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合法《电动车备案登记通行》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此类车牌不属于“公安部规定并监制的机动车号牌”,应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进行处罚。
为进一步净化交通环境,交警部门加大对电动汽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商家开展整治。去年8月21日,车行因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汽车,被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
车不能上路,这可愁坏了车行。去年8月30日,车行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新能源汽车公司的合同无效,并要求新能源汽车公司返还保证金、购车款、运费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应经过强制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司销售的汽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其将未获得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汽车卖给车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均为无效,新能源汽车公司应返还购车款、运费、保证金40多万元。
新能源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没有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存在安全隐患,禁止出厂、销售。消费者在购买诸如汽车等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时,应重点注意该产品是否通过强制性认证,不购买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
【责任编辑:黄冬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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