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8月24日起到9月23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规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规定中很多条目在广电总局的历年规定、通知中都有涉及,通过本次征求意见,有望形成系统性的法规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并实施。
不得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
早在200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曾发出“禁令”,要求电视选秀参赛选手年龄在18岁以上。十年之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再次下发通知,对选拔类网络视听节目进行约束,要求原则上不得吸收18周岁以下的人员参赛。
本次征集意见稿中,这条规定也在其列,依据《规定》,不得制作、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包括: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披露未成年人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受害人的教育、警示类节目;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
不满10岁儿童禁止代言广告
2015年9月,新《广告法》曾规定不满10周岁的童星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言广告,对当时跟风严重的明星亲子真人秀进行降火。2016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规定,从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加节目,外界简称“限童令”。
此次规定中,此项内容被进一步细化。《规定》提出,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并且,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规定》还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未成年人节目每隔30分钟提示休息
对未成人能参与什么节目以及如何参与加以限定之外,此次规定还进一步对未成年人节目广告,以及收看方式进行规范。《规定》提出,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以显著方式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专门播放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
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0分钟,其他时间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利用主持人或者动画角色形象制作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不得在相关节目或者动画片播出过程中播放;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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