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岳耀军 通讯员 逯恒纳)8月27日,聊城市法制办发布《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我市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实现禁限放工作的最佳效果。
根据《条例(草案稿)》,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条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此外,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等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条例(草案稿)》指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条例(草案稿)》,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cfzbzqyj@126.com。(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聊城市东昌西路24号,邮编:25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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