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7〕55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文件精神,经中央编办审核同意,现将《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和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开展我省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做法,通过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的问题,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一)试点范围
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8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国家级新区(福州新区)。
试点期为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二)改革试点内容
参照《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所批复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具体确定98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详见附表)。
三、改革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二是由审批改为备案,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原则上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四是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五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建立自律惩戒机制,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省审改办,各相关部门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对提高透明度、严格准入的,要逐项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时限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要厘清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方面的各自权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对办理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对市场主体选定的经营范围根据各部门确认的许可项目与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在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明确对应的审批部门的,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推送给对应同级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发布,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查询、接收及反馈,并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完毕相关许可证后,及时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并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省工商局、发改委,各相关部门
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整合区域内行政执法力量,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
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商局,各相关部门
各改革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现有业务平台与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部门协同监管主平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交换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省工商局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可以进一步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多证合一”范围。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审改办,各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省政府负总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省审改办、自贸办、工商局牵头负责改革推进和相关协调、指导、培训等工作。省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指导各试点地区与复制上海经验做好衔接,确保试点工作落实到位。试点过程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及时报省审改办、自贸办和工商局。
(二)加大创新力度
各改革试点地区在复制推广好上海市9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对不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通过发挥行业自律、规范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鼓励大胆探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结合“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复制推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关联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表申报”“合并核准”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对投资项目实行“四个一”“多规合一”审批模式等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复制推广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政策兑现一窗办”等的经验做法。
(三)加大督查力度
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积极落实、有效作为的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严肃问责,对基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各试点地区和省相关部门要将实施情况于2018年10月底前报省审改办、工商局和自贸办,由省审改办、工商局和自贸办组织评估后汇总报省政府。
(四)坚持依法推进
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省相关部门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改革工作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加快推进地方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需要修改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做好沟通对接工作。
附件: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
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项数
事项名称
拟采取的改革方式
责任单位
备注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全取
消审批
审批改
为备案
实行告知
承诺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严格市
场准入
合计
98项
6
2
20
37
33
1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
市新闻出版部门(含平潭)
2
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许可证核发
√
省环保厅
3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省公安厅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6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核发(区县许可事项)
√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平潭)
7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8
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
√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含平潭)
福建检验检疫局
厦门检验检疫局
9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0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市新闻出版部门(含平潭)
11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2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3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4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6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省住建厅
18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省公安厅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19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含平潭)
20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含平潭)
2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含平潭)
2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平潭)
2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平潭)
2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除由住建部审批的一级资质外)
√
省住建厅
市住建部门(含平潭)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25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许可(除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等由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外)
√
省住建厅
市住建部门(含平潭)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许可
2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卫计部门
27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公司,筹建)
√
省人社厅
市人社部门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28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民政厅
29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含平潭)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30
港口经营许可
√
沿海各港口管理部门
31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含平潭)
3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平潭)
33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平潭)
34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含平潭)
35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
省交通运输厅
36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省文化厅
37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厅
38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厅
39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文化厅
40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文化厅
41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级文化部门(含平潭)
42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级文化部门(含平潭)
43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福建检验检疫局
厦门检验检疫局
44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质检总局
福建检验检疫局
厦门检验检疫局
45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变更、注销
√
省旅发委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46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变更、注销
√
省旅发委
市旅游主管部门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47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财政厅
48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省财政厅
市财政部门(含平潭)
49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农业厅
50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省卫计委
市、县(区)卫计部门(含平潭)
5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省卫计委
市卫计部门(含平潭)
52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国家测绘地信局
省测绘地信局
53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住建厅
市住建部门(含平潭)
5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体育主管部门(含平潭)
55
拍卖业务许可
√
市商务主管部门(含平潭)
56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市粮食主管部门(含平潭)
57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省民政厅
市民政部门(含平潭)
58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省公安厅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59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60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61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金融办、设区市地方金融主管部门
62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
福建保监局
厦门保监局
63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安监局
省商务厅
厦门市经信委
64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除加油船审批外)
√
省安监局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市、县商务部门(含平潭)
65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
省经信委
66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核发(含3个子项:1.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审批;2.电影发行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审批;3.电影发行企业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67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文化厅
68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69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70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福建检验检疫局
厦门检验检疫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含平潭)
71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含平潭)
福建检验检疫局
厦门检验检疫局
72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3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4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5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6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含平潭)
77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含平潭)
78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
√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含平潭)
79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含平潭)
80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81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8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质检总局
省质监局
8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质检总局
省质监局
84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省农业厅
市农业主管部门(含平潭)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85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机关(含平潭)
86
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公安厅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87
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
√
省经信委
88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含审核转报)
√
商务部
省、市商务部门(含平潭)
上海市“证照分离”名称: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89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含平潭)
90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含平潭)
9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含平潭)
9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监管总局
省安监局
93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含平潭)
94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含平潭)
9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平潭)
96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省住建厅
市住建部门(含平潭)
97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设立许可
√
省经信委
98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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