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法院公开宣判恶势力团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8月31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漳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杨国旗等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间,被告人杨国旗、曾龙法、杨永贤、杨卢坤等人经共谋后,决定组织村民阻止位于该村的“明发·香山湾项目”“泰禾·香山湾项目”工地的施工作业,以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达到提高征地赔偿标准和获取其他利益等目的。由此形成以被告人杨国旗、曾龙法、杨永贤、杨卢坤等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曾石通、杨财寿、黄朝茂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在前亭镇后蔡村实施了一系列煽动闹事阻挠工程项目建设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国旗、曾龙法、杨永贤、杨卢坤、曾石通、杨财寿、黄朝茂等人形成的恶势力团伙,结伙多次聚众阻止漳浦县前亭镇“明发·香山湾项目”、“泰禾·香山湾项目”工地的施工作业,情节严重,致使相关单位的施工作业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杨国旗、曾龙法、杨永贤、杨卢坤是首要分子,被告人曾石通、杨财寿、黄朝茂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曾石通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杨国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曾龙法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杨永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杨卢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曾石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六、被告人杨财寿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七、被告人黄朝茂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林金镇陈凌娴通讯员曾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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