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路上压到石块,不幸摔成“植物人” 法院判定:道路管理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个雨天,市民卫先生高高兴兴上班去,却没能平平安安地回家——下班途中,他摔倒后成了“植物人”。近日,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因骑行受伤申请赔偿的案件。
前不久一个下雨的傍晚,卫先生骑摩托车沿国道下班回家,由西向东行驶至润兴路口时,在右转车道上不小心压到路面一石块,当即摔倒陷入昏迷。虽然经过医院救治,但因头部受伤过重,他不幸被诊断“陷入植质状态”,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植物人”。随后,卫先生的家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某公路管理处及某高速公路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两家单位签订过协议,明确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涉案路段的经营、养护义务,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高速公路公司属“道路管理者”,承担管理、养护职责。高速公路公司经营管理的路段存在障碍物,必然对车辆的通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保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鉴于此,卫先生在该路段因障碍物摔倒受伤,应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卫先生下班驾驶摩托车车速较快,加之事发时雨天路滑、灯光照明等状况影响当事人对路面障碍物的判断和避让,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后,法院酌情认定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卫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判定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卫某106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涂蕾  范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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