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持续一年多的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不仅让王宝强过上一个安稳的春节,也暂时抚慰了广大吃瓜群众的心。根据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但关于王宝强提出的请求马蓉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却被法院驳回了。
虽然王宝强成功离婚了,但遭受背叛、在婚姻里受尽委屈的王宝强为什么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王宝强案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主张损害赔偿, 但马蓉出轨,并不符合该款规定的“同居”情形。
实践之中,法院如何认定“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也就是 “姘居”,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定义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认定非法同居需要同时满足多个要件,尤其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比如“包二奶”、“养情人”等)。也就是说,过错方仅存有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被“捉奸在床”,或者发生“一夜情”、“寻花问柳”等,未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一起,很难被法院认定为非法同居。故王宝强离婚案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基于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主张损害赔偿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请求损害赔偿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当事人不起诉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均不会支持该项请求;第二,请求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亦不会予以支持;第三,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必须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诉讼离婚或者双方协议离婚时,必须在离婚后一年之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因此,基于非法同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权利人除了要积极收集各项证据证明过错方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外,还要注意诉讼程序等问题,理清逻辑,及时主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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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为何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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