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再提标


为提高呼和浩特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水平,与国家、自治区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项衔接,落实市委、市政府兜底脱贫战略部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提高2018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2017年的620元/月·人提高到670元/月·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017年的5200元/年·人提高到5616元/年·人。
农村“五保”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由2017年6760元/年·人提高到7320元/年·人;农村“五保”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镇“三无”人员补助标准保持不变。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提标后的社会救助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呼和浩特市财政局积极筹措社会救助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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