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决:孟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这是驾驶员都应该知道的常识,但一些驾驶员却总忘记安全知识,不遵守交通规则。临湘市驾驶员孟为就因为在弯道处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引发祸端。
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孟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s301线由临湘桃林往横铺方向行驶。6时48分许,当车行驶至s301线一弯道处,发现前面有一辆摩托车在行驶,他没有减速,而是在加速超越前方摩托车过程中,和驾车人杨中摩托车发生接触,货车轮胎与杨中头部挤压,造成杨中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孟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此后,孟为的雇主与杨中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杨中的亲属对孟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其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孟为在交通肇事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到案后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为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孟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孟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广大驾驶员应当树立交通文明意识,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尽量做到安全出行,平安回家。路无规不畅,国无法不宁。超车超速虽逞一时之快,若酿成车祸必悔恨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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