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原子 通讯员蒋昊)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24日,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对三部门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的分工细化。
为及时控制并震慑“老赖”,《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可以先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意见》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处罚,并对八种情形予以重点打击: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过程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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