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华商报曾报道的西安3名市民房屋被开发商“一房二卖”事件尘埃落定(3月15日华商报a09版报道)。开发商被判赔偿3名市民190万元。
已签协议 开发商将房卖给他人
2013年8月7日,西安市民董某给绿地集团西安盛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交纳房屋认购款825966元,同年8月8日,董某和绿地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董某购买位于西安市北辰大道南端附近的绿地香树花城项目38-10101号房屋。
董某说,其间发现该房屋和合同书上承诺的不相符,2014年9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换房协议书》,将38-10101号房屋调换成42-10101号房屋,面积206平方米,售价13100/平方米,总价为2699517元。之后他们多次前往工地查看房屋建设情况,甚至已规划好了房屋装修设计蓝图。但后来却被开发商告知,42-10101号房屋已卖给他人。
董某说,2013年她买房后,她的两名亲朋好友也在此买房,也遇到了和她一样的情况。3人称在签完《换房协议书》后,没有将《购房协议书》复印留存,就交给了绿地。
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
二审维持原判
董某3人和绿地协商未果后,2017年6月,分别将绿地起诉到未央区法院。3人请求解除和绿地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和《换房协议书》,判令绿地返还他们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各种损失等。
开庭时绿地辩称,董某等3人要求解除《认购协议书》和《换房协议书》,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因为双方并未签订《认购协议书》,《换房协议书》并未生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董某3人解除两份协议的请求。绿地还认为,双方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应按照一倍购房款的规定及其相应利息损失进行赔偿。
随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董某等3人与绿地的《认购协议书》和《换房协议书》;绿地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董某等3人已付购房款及相关的利息,赔偿3原告总共190万元。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法院判决绿地给3名消费者的赔偿,是按已付房款的70%的损失判赔的。
判决后,3消费者和“绿地”均不服,都提起上诉。近期,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西安律师车小刚认为,只有重罚才能重塑西安房地产市场诚信。法院判决后,协会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对开发商进行处罚,这样才能扼制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华商记者 崔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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