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时空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时空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 年2月22日 
福州市时空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时空数据资源管理,形成全市统一的时空信息基础设施,规范时空数据资源共享应用行为,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时空数据资源建设、更新、管理、共享、应用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成果,还应按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涉及基础测绘的数据成果,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福州市时空数据资源的建设、更新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市县一体、资源共享、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州市时空数据资源包括:时空基准、基础时空数据资源、公共专题时空数据资源和政务时空信息资源。 
(一)时空基准包括:福州市gnss卫星连续运行网及福州城市平面直角坐标系、福州市似大地水准面。 
(二)基础时空数据资源包括:多时间版本的数字线划图(dlg)数据库(1:500、1:1000、1:2000、1:5000)、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库、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库、可量测实景影像(dmi)数据库、激光点云数据库、地面三维模型数据库(含室内三维模型)、地下管线二/三维数据库、地下空间数据库、地质空间数据库、界线数据库(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级界线数据)等。 
(三)公共专题时空数据资源是指基于基础时空数据资源,采集和加载相关专业部门的信息数据,用于表示本市某一公共领域要素的时空分布,包括:多时间版本的地名地址数据库、地理实体数据库、建筑物数据库、电子地图数据库(含兴趣点poi数据)、人口数据库、法人数据库、城管部件数据库、城市网格数据库等。 
(四)政务时空信息资源指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基于基础时空数据资源和公共专题时空数据资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与时空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州市时空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时空平台)是全市时空数据资源发布的基础平台,是提供时空数据资源共享的统一载体,提供时空信息资源的展示、共享、发布、应用和管理等服务。 
第六条  福州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为全市时空数据资源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时空数据资源的建设、更新、管理和共享应用工作。 
市数字办牵头组织时空基准、基础时空数据资源和公共专题时空数据资源的建设和更新工作,集成和发布政务时空信息资源及目录。 
第七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数字办做好时空数据资源的建设、更新、管理和共享应用工作。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本部门政务时空信息资源及目录的建设、更新维护工作,同步汇交至时空平台,并配合市数字办做好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指定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市数字办做好本级辖区范围内时空数据资源的建设、更新、管理和共享应用工作,并将本级时空数据资源及时汇交至市数字办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承担市本级范围内的时空数据资源的经费保障工作;各县(市)财政部门根据统筹安排承担本级时空数据资源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条  市保密局负责时空数据资源安全的保密技术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支持单位承担福州市时空数据资源的更新维护、共享应用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  福州市时空数据资源的建设,应采用国家或福州市政府规定的测绘基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时空基准由市数字办统一规划和建设,其他单位不得再另行建设。 
第十四条  基础时空数据资源和公共专题时空数据资源的建设与更新纳入统一建设机制,实行“统一采集、统一建库、统一更新、集中共享”的制度。 
第十五条  时空数据资源的精度与现势性应当满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的应用需求。 
第十六条  市数字办每3年组织编制福州市时空数据资源整体建设与更新规划,每年制定年度生产(更新)计划,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配合市数字办按计划开展时空数据资源的建设与更新,保障数据建设与更新的时效性。 
时空数据资源的年度生产(更新)计划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按照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七条  时空数据资源建设项目正常试运行3个月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成果汇交至市数字办。 
第十八条  时空数据资源的存储、灾备及运行所需的基础设施由市数字办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根据需要共享使用时空数据资源。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向市数字办提出申请,市数字办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予以审定。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基于时空数据资源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声明所利用时空数据资源的来源和日期。 
第二十条  时空数据资源原则上通过时空平台提供在线共享。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离线共享时,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在许可范围内合理使用共享的时空数据资源,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将时空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和效果向市数字办反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数字办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汇交或接入时空数据资源成果,影响共享的; 
(二)由于违规操作或失职,造成数据库无法恢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时空数据资源的; 
(四)对时空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且不及时报告的; 
(五)未经允许将时空数据直接向外分发或转让的; 
(六)未严格按保密有关规定,进行时空数据采集、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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