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多部门齐抓共管治理“狗患” 遛狗不拴链狗或被没收


编 者 按:不文明养犬、背街小巷车辆乱停乱放、“僵尸车”长期霸占停车位,这些问题成为近期创文过程中市民关注的话题。如何破解这些难题,在6日召开的十堰市创建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作出了回应。今起,本报将连续关注这些热点话题。
(十堰晚报)记者 罗毅 报道:近年来,城市街头流浪犬、野犬增多,有些居民养犬不文明,导致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市民对此反映强烈。去年,我市公安机关接到关于犬类的报警708起,今年截至目前接到报警487起,仅今年7月就对32起报警不文明饲养动物行为跟踪督办,查处12人。
城市养狗管理事项 已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
犬类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既影响社会治安,又影响城市卫生环境和市民生活。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理,法律上有何依据?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或放任动物扑咬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此外,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处置街头、野外流浪犬、狂犬的批复》也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对群众发现、举报的狂犬、可疑病犬和野犬要立即组织捕杀。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还介绍,应广大市民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求和提议,2016年,我市将城市养狗管理事项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市人大常委会也已在2017—2021年立法规划中,将《十堰市养犬管理条例》列入规划储备项目之中。
治理“狗患” 需多部门齐抓共管
近年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狗患”反映强烈。2017年,全市公安机关接到关于“狗患”的报警708起,今年截至目前接到报警487起,仅上月就对32起不文明饲养动物行为跟踪督办,共查处12人。
治理“狗患”,需要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依法依规治理。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将按照市创文办《关于加强十堰市城区养犬管理通告》的要求,加强与卫生、畜牧、城管等部门的配合,积极开展犬类问题治理工作;加强对一户多养、犬只养殖场的管理和规范;加强对犬只户外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加大宣传力度,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报道不断提高养犬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意识,自觉维护城市创建成果,教育广大养犬户文明养犬。对养犬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干扰他人生活、伤害他人及纵犬伤人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履责依法打击。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快落实市创文办“双十行动”关于养犬管理的工作,该局加大宣传力度,在公园、广场、游园、河道等遛狗现象密集区设置宣传标识,发放宣传品,劝导市民文明养犬。在四方山、百二河景区组织4次文明养犬 大型公益宣传活动,提高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下一步,该局将加大巡查力度,对当场发现“犬只随地便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劝导携犬人予以清理;对于劝导不改者除按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将进行取证予以媒体曝光。同时,督办环卫部门加大清扫力度,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犬只管理工作,对于犬只伤人事件将联合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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