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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集中供暖还须缴纳“开口费”吗?
本报讯(记者 岳耀军)随着供暖季的临近,本报“问暖热线”接到不少市民的咨询,其中有的市民询问集中供暖“开口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是否该缴纳?
针对这个问题,聊城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11月12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城区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聊政字﹝2014﹞126号),明确规定:“供热配套费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任何单位不得另行收取或重复收取。即建设单位在向购房者出售商品房时,房价中应含供热配套费,并写入《房屋销售合同》,不得在合同之外再单独向购房人收取供热配套费(暖气开口费)。”因此。自2014年11月12日以后办理开工手续的,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房价之外再收取供热配套费。在2014年11月12日之前,如果开发商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另有约定,可按约定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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