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锦聪) 近日,古田县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张某甲放火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姚某某经济损失1815元。
据介绍,去年6月间,张某甲因土地纠纷对张某乙、张某丁怀恨在心,预谋放火实施报复,从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油箱内抽出汽油,分装于食用油桶、矿泉水瓶、可乐罐作为放火助燃物。
同年8月14日2时许,张某甲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火柴到张某乙厝门前,将一瓶1.5升可乐瓶罐装的汽油,沿路浇淋至该厝门口;将一桶5升食用油桶装的汽油放在门边,用火柴点燃该厝大门后逃离现场。后火势被该厝住户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及时扑灭,张某丙在灭火过程中被烫伤。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随后,张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剩余汽油前往戴某某菇棚处,该菇棚土地系姚某某向张某丁承租。张某甲用火柴点燃菇棚后,逃离现场,后火势被他人扑灭。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乙财物价值计1815元,姚某某菇棚被烧毁的财物损失计436元。
古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泄私愤放火焚烧他人住所、生产场所,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姚某某经济损失1815元。
法官表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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