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

  2018年度南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说明
2018年南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经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委办〔2002〕31号),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高检院、省院和市委的部署,结合本市的工作实际,提出检察工作的具体要求,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向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监督等。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安全案件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读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报经省检察院批准)进行侦查。领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以及由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走私犯罪等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依法提起公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县(市、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领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提起抗诉。
(六)领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七)领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刑事赔偿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九)结合检察机关职能,积极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十)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会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依法提请有关人员任免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地方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包括21个机关行政处室及3个派驻检察室,其中:列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南平市人民  检察院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158
138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是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更加自觉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忘初心,实干拼创,为我市奋力开创新时代南平绿色发展新局面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精心部署安排,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引向深入。深刻领会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判断、重大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要求,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学用合一、学以致用,努力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推动工作发展的生动实践。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展。紧紧围绕新南平建设,立足检察职能,找准着力点和切入点,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创造性和实效性。自觉把检察工作与服务南平“十三五”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治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深化司法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统筹内设机构改革和检察官办案组织建设,加快构建以检察官为核心、以检察业务为导向的专业化新型办案组织,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四)弘扬“工匠精神”,深耕主责主业。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根本定位,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加强与纪委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协调衔接机制,实现监察委调查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同时,注重创新提升,打造法律监督品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和亲和力。
(五)以党建带队建,锻造过硬检察队伍。始终牢记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坚持不懈正风肃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加强作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和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注重夯实基层基础,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过硬检察队伍。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8年,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为3246.95万元,比上年增加616.7万元,主要原因是预计财政拨款收入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246.95万元,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467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3713.95万元,比上年增加464.0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272.9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07.17万元,公用支出484.89万元,项目支出748.91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3713.95万元,比上年增加464.06万元,主要原因是预计公共安全支出及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2040401行政运行2358.28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检察机关运行的基本支出。
(二)20404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748.91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检察机关运行的项目支出。
(三)208050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1.27万元。主要用于离休人员支出。
(四)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68.8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五)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155.2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支出。
(六)2210201住房公积金161.33万元。主要用于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965.04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480.1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484.8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5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8年预算安排51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51万元,公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95.53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40.02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底,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14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5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共设置绩效目标10个,涉及财政拨款资金748.91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南平市人民检察院预算信息公开-2018附表:3-12018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3-22018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3-32018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3-4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3-5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3-6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3-7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8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9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3-10 2018年度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目录
3-11 2018年度部门业务费绩效目标表
3-12 2018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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