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闻网8月16日讯 (通讯员烟佳)为规范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行为,促进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有关规定,市物价局、教育局结合烟台实际,对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收费进行了规范。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根据新规,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参照公办学校执行。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首次确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申请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应由学校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代收费标准据实收取。
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根据新规,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并出具税务发票等法定票据,严禁跨学年收费。学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民办学校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办学条件,因刊登、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自身原因退(转)学的,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之前及现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018年秋季开学收费标准暂按2017年秋季开学收费标准执行,待政府指导价确定后,实行多退少补。
此外,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每年招生报名前,学校要通过招生简章、广告、公示栏(牌)、校园网等多种方式将所有收费进行公示,公示30天后方可收费。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减免政策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工作,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对违反规定擅自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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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规范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学校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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