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演出市场消费试点工作绩效奖励办法(试行)

南京市促进演出市场消费试点工作绩效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部署和《南京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 179 号)、《南京市促进演出市场消费实施办法(暂行)》(宁文字[2017)1号) 等文件精神,巩固南京市文化消费试点工作成果,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文化消费转型升级,激励文化消费试点工作中具有引领性、示范性作用的单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促进演出市场消费试点工作年度绩效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绩效奖励资金”)从市财政文化消费专项资金中安排,由财政局与文广新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绩效奖励资金坚持“示范引领、公开公正、‘双效’结合、持续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核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演出经纪机构一一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商业演出有偿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主要考核内容:
1、试点工作: 政府补贴剧目数量、政府补贴总额、演出时效、下年度工作规划等;
2、社会效益: 剧目影响力、宣传推广、社会评价等;
3、发展绩效: 年度引进剧目数量、剧目品种等;
4、服务管理: 制度建设、管理团队、营销能力等。
第五条  票务平台一一为演出提供售票服务的公司。主要考核内容:
l、试点工作: 政府补贴剧目结算周期、积分系统建设使用、服务满意度等;
2、社会效益: 平台影响力、宣传推广、社会评价等;
3、发展绩效: 年度客户增长、业务增长率等;
4、服务管理: 制度建设、管理团队、运营能力等。
第六条  剧院剧场一一戏剧、话剧、歌剧、歌舞、曲艺、音乐等文娱活动的专业场所。主要考核内容:
1、试点工作:承接政府补贴剧目演出数量、演出时效、积分使用,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2、社会效益: 公益活动、宣传推广等;
3、发展绩效: 全年演出场次、观众人次等;
4、服务管理: 制度建设、管理能力、配套设施、观演出效果、社会评价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绩效奖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等级较高;
2、申报主体须参与过本年度南京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
3、申报奖励资金使用范围须符合南京市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相关规定;
4、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申报:
1、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有失信行为的;
2、出现三次以上演出阵容主体、演出内容、演出时间、演出场地、票价档次等发生重大变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消补贴剧目演出的;
4、未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
5、其他严重违规情形,受到处罚的。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各申报单位要根据下发的绩效奖励申报通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南京市文化消费政府补贴剧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等文件要求,做好各项申报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将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并于申报时间内提交文化消费智能综合服务平台汇总,逾期不予处理。
第五章 考核机构
第十一条 成立由职能部门、专家、专业人士等组成的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具体工作;
2、负责消费者满意度抽样调查;
3、对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督促检查、验收;
4、其他绩效奖励相关的工作。
第六章 考核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小组根据相关材料对申报单位进行绩效考核,采取综合打分评定,实地考察等方式,拟定奖励单位名单。报经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审批,并在南京市文化消费智能综合服务平台、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等公示后,由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绩效奖励资金。
第七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绩效奖励评数量及比列,单个绩效奖励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剧目引进、运营平台搭建升级、剧院剧场设施升级改造、政府补贴剧目的宣传推广等与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市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奖励资金按规定范围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奖励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取消申报单位的年度各项文化消费申报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管理按照申报、评审、执行、监督等各环节明确职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政策;
2、负责落实奖励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拔付以及监管;
3、参与制定年度资金申报的工作公告发布;
4、参与绩效奖励的考核、评审、实地考察,确定拟奖励单位及经费安排;
5、参与市文广新局对拟绩效奖励单位的对外公示、资金下达等;
6、会同市文广新局监督检查奖励资金执行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市文广新局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年度奖励工作思路,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等;
2、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政策;
3、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考核方案,编制考核评审标准和工作规范。制定年度资金申报工作的公告发布,组织申报;
4、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绩效奖励的考核、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奖励单位及经费安排建议;
5、会同市财政局对拟绩效奖励单位的对外公示、资金下达等;
6、受理绩效考核的投诉、举报;
7、指导、监督绩效奖励单位规范资金使用;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1、按申报计划组织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2、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定和财经纪律,规范使用资金和会计核算;
3、自觉接受财政、文化部门的监督检查;
4、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5、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办法自2018 年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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